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做好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保证乘车安全,并做到准时整点,促进“平安校园”的建设,制定本责任。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老师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六)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七)校车驾驶人不得在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八)校车行驶途中,除依法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学生无关的人员上车。
(九)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托照管老师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老师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校长﹙签字﹚: 照管老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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